退費與請假規範
一、退費
(一)體育學院課程僅可對課費進行退費申請,會籍費不予以退費(會籍將保留2年,若於2年內有報名會籍效期得以展延)。
(二)退費辦法:
課程報名後,如因故不克參加而辦理退費時,請【發票、刷卡單、原信用卡】,以下規定理:(退費計算以申請日期為基準)
📍開課前
(1)「報名後7日內」辦理退費,全數還已繳費用。
(2)「報名後8日起」辦理退費,需收取行政手續費。
(開課7日內報名者應適用此規定)
📍開課後
退還【剩餘之課程費用】並收取【行政手續費】
退費金額:繳交費用-已上過堂數之費用-行政手續費
報名後因受傷、疾病、職、懷等不可力因素需辦理退費者,須出示30日內相關證明(診斷證明、公司調職令),不需收取行政手續費並退回剩餘之課程費用。
※行政手續費:扣除已上課堂數之一成。
※若發票打統者,退費时持當期票或公司大小章,並親至中心服務台辦理退費。
※如非不可抗力因素而退費者,請於課程下一堂開始前至中心退費,若未來退費將視為正常出席,中心不予以退該堂課程費用。
(三)僅接受學員因構成無法運動之重大傷病,如骨折、開刀等(需檢附醫生證明)得申請退費,否則經報名後一概不予以辦理。
(四)退費需自申請日後全部課程一併辦理,恕不接受個別課堂退費。
(五)退費時請持繳款證明單、學員ID卡、發票(若刷卡者請持原信用卡;若發票開立統一編號者,需提供公司發票章)
至本中心臨櫃辦理。
(六)報名後若發生可歸責於本中心之事由,導致需提前終止契約之情形,將全額退費。
二、學院學期課程相關請假規範
(一)學院學期課(上學期 每年9月至1月;下學期每年2至6月)
1-1.需於課程前致電告知櫃台,經確認後完成請假手續。(經由其他管道請假均不予以承認及受理)
1-2.課程開始後未請假無故缺課者,視同放棄當節課程權益,不予補課。
1-3.每期課程限請假兩次,保留補課兩堂,其餘請假不予補課。
1-4.補課需在該學期內完成,超過時間視同放棄補課權益。
1-5.每期課程得請假報名課程總堂數10%,其餘請假不予補課。補課須至櫃檯登記補課。
1-6.補課需於體育學院現有開課之時段(不限制項目),並事先於櫃台登記補課時間(最慢於該堂課開課前24小時確認),若無事先告知補課之時段而自行前往者不予補課。
1-7如學員完成登記補課遇不可抗力因素(受傷.疾病等)須提供相關證明(就醫證明),該次補課得取消,可另約補課日期,若未提供證明者,視同放棄該次補課權益,不得異議。
1-8.如學員不選擇補課得申請補場館使用券3張(使用券效期為120天)惟補券或補課皆不得超過請假次數,場館使用券需在該學期結束前完成領券。
1-9.轉班請於該學期第二堂上課以前(以實際開課日計算)逾期恕不受理,轉班限辦理乙次。
(二) 自組班:
2-1.課程時間需自行與教練約定協議。
2-2.課程請於購買日後90天內上課完畢。
2-3.課程可辦理延期30天乙次,需自行於到期日前10天(含)提出申請,超過時間視同放棄權益,不予補課、延期。
2-4.如需請假請自行與其他學員協商。
(三) 注意事項:
3-1.若報名團體課程,因請假導致無法跟上課程進度,需自行負責。
3-2.若遇颱風、地震、豪雨等天災停課(依照台中市政府公告),本中心不另行通知。常態課程補課同1-5方式辦理,並需在該學期內完成,超過時間視同放棄補課權益。
三、暑假.寒假課程相關請假規範
(一)暑假.寒假學院課程()
1-1.需於課程前致電告知櫃台,經確認後完成請假手續。(經由其他管道請假均不予以承認及受理)
1-2.課程開始後未請假無故缺課者,視同放棄當節課程權益,不予補劵。
1-3.凡事假及病假者請於課程結束七日內至中心櫃台領用場館使用券3張(票券有效使用期限為120天),未依照請假手續者視同當天出席。
(二)注意事項:
2-1.若報名團體課程,因請假導致無法跟上課程進度,需自行負責。
2-2.若遇颱風、地震、豪雨等天災停課(依照台中市政府公告),本中心不另行通知。